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名稱為「台北市松山社區大學PeoPo公民記者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參考人民團體法及依據臺北市松山社區大學相關規定設立。
第三條 本社隸屬於「臺北市松山社區大學」簡稱「松山社大」,社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101 號-松山社大中崙高中校區內。
第四條 本社遵守松山社大社團之相闢規定及監督。
第五條 本社以號召社大所有愛好新聞報導的學員,以及社區有志一同者一起加入 「PeoPo公民記者社」為宗旨。
第六條 本社之任務:
一、藉由相關課程的培力及訓練,強化社員基本的認知與網路操作的能力。
二、配合松山社大辦理相關活動。
三、運用電子媒體,將市民切身各項重要訊息真實傳遞與呈現,同時對公共議題深入報導與分析。
四、關懷弱勢團體,提升國民生活品質、創造溫馨和諧社會。
五、社員聯誼。
第二章 成員資格
第七條 凡年滿十八歲、認同本社宗旨之個人,均可申請加入社員。
第八條 社員享有提案權、選舉權、表決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以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九條 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及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事項之義務。
第十條 社員倘違反規定,得經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止參與社務活動;其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識與職權
第十一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下設委員會為執行日常行政業務。
第十二條 本社委員會設委員七人,候補委員二人,由社員大會以無記投票選舉,委員遇有缺額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之。
第十三條 委員會置社長乙人,副社長乙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另設總幹事乙人,由社長提名,委員會同意之。會計乙人,由總幹事提名,社長同意之;社長綜理督導社務,對外代表本社參與各項會議及活動。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委員會編制之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審核其他重要議案。
二、通過及修改組織章程。
三、選舉或罷免委員。
四、議決本社組織之解散。
第十五條 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社員大會。
二、執行社員大會決議案。
三、審查社員加入本社事項。
四、擬定年度經費預/決算及其他重大社務事項。
五、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幹部。
六、議決社長、副社長及委員和幹部之職務变動。
七、其他例行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本社委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乙次,委員及幹部均為無給職;未繳會費者不得擔任職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前者由社長召集並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後者若遇緊急事件得召集臨時會議,並請指導單位派員列席指導。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則由委員會三分之二通過,得召開之。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召開時,由社長主持;社長因故未能出席,由副社長代理之。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應有社員過半數出席,二分之一出席人數同意為之。惟章程之變更、社員之除名處分、選舉、罷免委員或議決本社之解散等重大議案應經社員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二分之一通過始得為之。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社長召集之;社長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社長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執行。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直屬單位之補助費或贊助費。
二、會費收入:社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常年會費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年)。
三、熱心公益人士或社員之捐款。
四、企業或基金會之捐助。
五、義賣、服務或其他活動之所得。
第二十三條 本社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條 本社之預/決算於每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委員會編造報告書,提社員大會通過後,報請指導單位備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組織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報指導單位(松山社大)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